離婚前通常需要準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財產證明、子女相關證明等材料。
1. 結婚證:如果結婚證丟失或損毀,需要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
2. 身份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于確認身份信息。
3. 戶口簿:包含雙方的戶籍信息。
4. 財產證明:包括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基金賬戶信息、債權債務憑證等,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
5. 子女相關證明:如有子女,需要準備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以確定子女的撫養(yǎng)權和撫養(yǎng)費問題。
6. 離婚協議書:如果是協議離婚,需雙方協商并起草離婚協議書,明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債務分擔等重要事項。
7.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存在家暴、出軌、分居等情況,應準備相應的證據,如報警記錄、醫(yī)院診斷證明、證人證言、分居協議等。
8. 收入證明:用于確定撫養(yǎng)費的數額。
9. 照片:一般為近期免冠單人照片,用于辦理離婚手續(x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qū)的具體要求可能會有所差異,在準備材料前,建議先咨詢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相關法律機構,以確保所準備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從而順利辦理離婚手續(xù)。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