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解雇員工,用人單位可能需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
1. 雙倍工資賠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計算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 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是合法解雇員工,如勞動者存在過錯等,用人單位仍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雇員工,如無正當理由辭退等,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確定賠償時,還需考慮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工作年限、解雇原因等因素。同時,勞動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和被解雇的事實,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
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