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
1. 背叛國家罪: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 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這是對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的嚴重侵犯。
3. 煽動分裂國家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
4. 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以暴力方式對國家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5.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6.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7.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行為。
這些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