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依據(jù)主要包括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存在法定離婚情形等。
1.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核心依據(jù)。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夫妻之間長期爭吵、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等。
2. 存在法定的離婚情形。例如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
3.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4.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5. 夫妻一方存在嚴重過錯,如婚內出軌導致夫妻關系無法修復,也可能成為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jù)。
6. 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缺乏共同生活的意愿和基礎,對家庭事務和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且經過調解無效的,也可能被判決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離婚案件中,證據(jù)的收集和提供對于判斷是否符合離婚條件至關重要。當事人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狀況、對方過錯等方面的有效證據(jù),以便法院作出準確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