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全責修好車后,可能還涉及車輛貶值損失、誤工費、交通費等賠償。
1. 車輛貶值損失:如果事故對車輛的價值造成了較大影響,例如車輛經過重大維修后在二手車市場上的價值明顯降低,那么可以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但這一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鑒定來確定。
2. 誤工費:如果事故導致因處理事故、修車等事宜而耽誤了工作,造成了收入的減少,可以提供相關的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等材料來主張誤工費賠償。
3. 交通費:在車輛維修期間,為了滿足日常出行需要而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費用、租車費用等,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的票據作為證據。
4. 施救費:如果事故發(fā)生后需要對車輛進行施救,例如拖車等產生的費用,也應由全責方承擔。
5. 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可能會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但通常需要滿足較為嚴格的條件,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等。
總之,在對方全責修好車后,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實際損失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證據來確定。在主張賠償時,應當及時收集和保存好相關的證據,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