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需要提交一系列證據來支持主張。這些證據主要用于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以及具體侵害事實。
1、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如工資條、銀行對賬單)、社保繳費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這些材料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及入職時間、工資數額等。
2、勞動者身份證明: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3、用人單位信息:提交被申請人(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資料復印件,證明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4、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如存在勞動關系解除的情況,應提交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或證明書,證明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5、其他相關證據:包括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記錄、員工績效考核表等,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及工作表現。此外,如涉及工傷,還需提交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書、醫(yī)院疾病證明等。
6、仲裁申請書及登記表: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及副本,以及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登記表原件。
提交的證據需真實有效,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無誤。在準備證據時,勞動者應盡可能全面、詳細地收集,以確保其主張得到充分支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