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事故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1、醫(yī)療費:包括因事故受傷后在醫(yī)院進行治療所產生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藥費等。傷者因骨折進行手術治療,手術費用、住院期間的藥品費用以及后續(xù)康復治療的費用都屬于醫(yī)療費范疇。
2、誤工費:因受傷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通常需要考慮傷者的收入情況和誤工時間。如果傷者有固定收入,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如果沒有固定收入,可以參照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主要是指在傷者受傷期間需要他人護理所產生的費用。護理費的計算可以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定。如果是家人護理,也可以按照家人因護理而減少的收入計算。
4、交通費:傷者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并且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其他費用:人傷事故賠償還可能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具體情況需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傷者的實際情況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