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贓不知情的情況下,通常不被視為犯罪,但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jù)法律原則,對于不知情接收贓物的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這是因為缺乏主觀故意,即沒有明知是贓物而故意收購的意圖。
若需證明自身不知情,應提供相關證據(jù),如交易憑證、物品來源說明等,以表明在交易時并無意識到物品為贓物。
若事后查明確實為不知情,且能提供充分證據(jù),則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若被證實為故意隱瞞或明知故犯,則可能面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指控。
綜上所述,收贓不知情通常不被視為犯罪,但需承擔證明自身不知情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