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情況下,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并用。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賠償金則是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實際損失后,違約方應支付的補償。通常情況下,如果違約金能夠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一般不再支持賠償金。
當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時,守約方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以彌補實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增加后的違約金仍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守約方還可以主張賠償金,以確保其損失得到充分賠償。例如,合同約定違約金為 10 萬元,但守約方實際損失為 20 萬元,經(jīng)申請增加違約金后仍有部分損失未得到彌補,此時可以主張賠償金。
雖然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并用,但并非無限制。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確保守約方獲得的賠償合理,避免過度賠償。例如,會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守約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減損措施等因素。
總之,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并用,但需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調(diào)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