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洗錢罪有可能取保候審,但需符合一定條件。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需要考慮多種因素。首先是可能判處的刑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相對更有可能取保候審。
對于洗錢罪,若情節(jié)較輕,如洗錢金額較小、在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等,有一定可能符合此條件。其次是社會危險性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關鍵考量因素之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逃跑、毀滅證據(jù)、再犯罪等風險,例如有固定住所、穩(wěn)定職業(yè)、家庭監(jiān)管條件良好等,可能被認為社會危險性較低,有機會取保候審。
洗錢罪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jù)情況等也會影響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已經基本固定,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積極配合調查,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反之,如果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犯罪嫌疑人可能干擾證人作證、妨礙案件偵查等,取保候審則較難獲得批準。
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也可能作為考量因素,如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yī)等情況,可能符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
因此,犯了洗錢罪能否取保候審要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具體情況需由司法機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