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這類刑罰相對較輕,因此可以考慮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這主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若其不會再次犯罪,可以取保候審。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這主要是基于人道主義考慮。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若羈押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辦結,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并需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