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或欠條能起訴。在借貸糾紛中,即使沒有借條或欠條,債權人仍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能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若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者仍可提起訴訟。
證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債權人需自行收集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形成完整證據鏈。法院將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確保事實認定公正。
因此,在沒有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只要能提供充分證據,債權人仍有可能獲得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