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為了順利進行勞動仲裁,申請人需要準備以下關鍵材料和證據:
1、仲裁申請書:應詳細載明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勞動者需提交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若用人單位為申請人,則需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服務證、入職登記表、報名表等,用于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4、工資支付憑證:如工資條、銀行對賬單、工資領取簽字表等,用于證明工資支付情況。
5、考勤記錄:作為證明工作時間和工作表現的證據。
6、社保繳費證明:證明用人單位已按規(guī)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7、其他證據:如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根據具體爭議事項提供。
申請人還需根據仲裁委的要求,提交被申請人的工商注冊信息資料等。所有提交的材料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庭審后退回原件。證據應真實有效,與爭議事項直接相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