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工傷申報承諾是無效的。
員工放棄工傷申報的承諾,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被視為與法律條款相抵觸的無效約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安全負有法定保障義務,確保勞動者不受傷害。若勞動者不幸遭受工傷,依法應享有工傷認定和相應待遇的權利。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行政確認行為,其目的在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任何通過協(xié)議形式放棄工傷申報和待遇的行為,都是與法律原則相違背的,不具備法律效力。
具體而言,即使員工簽署了放棄工傷申報的承諾書,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勞動者仍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已簽署放棄協(xié)議為由拒絕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所述,員工放棄工傷申報的承諾是無效的,勞動者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保在工傷事故中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認定和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