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雙方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等方面進行協(xié)商確定的重要事項,合理的財產約定有助于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下面將詳細介紹婚姻期間財產約定的相關內容。
一、怎么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
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首先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也就是說,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另一方進行財產約定,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
財產約定的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能夠清晰明確地記錄雙方的約定內容,避免日后因口頭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在書面協(xié)議中,要明確約定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是夫妻雙方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部分財產,比如約定某一套房產、某一輛汽車的歸屬。同時,要明確財產的歸屬方式,是歸一方所有,還是雙方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財產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不能通過財產約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約定財產時,最好對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方面也進行明確約定,以保障約定的可操作性。為了增強約定的證明力和公信力,夫妻雙方可以將財產約定進行公證。雖然公證不是財產約定生效的必經程序,但經過公證的協(xié)議在證據效力上會更強。
二、婚姻期間財產約定的效力如何
婚姻期間財產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方面,一旦夫妻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財產約定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行使對財產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違反約定,另一方有權依據協(xié)議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例如,協(xié)議約定某筆存款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未經允許擅自支取使用,那么受損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對外效力上,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著,如果要讓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必須讓第三人知曉該約定。在實踐中,要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是比較困難的,通常需要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第三人知道約定,那么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丈夫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債權人并不知曉該約定,那么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婚姻期間財產約定的效力還受到約定本身合法性的影響。如果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該約定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比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以逃避債務的約定就是無效的。
三、婚姻期間財產約定可以變更或撤銷嗎
婚姻期間財產約定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或撤銷的。如果夫妻雙方在簽訂財產約定后,由于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比如雙方的經濟狀況、家庭情況等發(fā)生重大改變,雙方可以協(xié)商一致對原財產約定進行變更或撤銷。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同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確保新的約定內容清晰明確。
若一方想要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根據法律規(guī)定,如果財產約定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約定。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對約定的內容產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訂立財產約定時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約定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的請求應當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提出。一般來說,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撤銷權消滅。在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時,要考慮到可能對第三人產生的影響。如果原約定已經對第三人產生了效力,變更或撤銷約定可能需要經過第三人的同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方式,同時要了解財產約定的效力以及變更撤銷的相關規(guī)定。在實踐中,夫妻雙方在進行財產約定時可能會遇到各種復雜的問題,不同的情況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問建議本站在線咨詢律師,獲取更專業(yè)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