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審有法定期限,不能超過一年,在法定期限內偵查機關無法找到充足的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參加了犯罪,只能暫時解除取保候審。但是如果后續(xù)發(fā)現新的證據,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還是會繼續(xù)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算不算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就是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逮捕期間的取保候審誰決定
逮捕后取保候審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采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一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采用取保候審;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
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后,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fā)。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guī)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證書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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