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嫁妝并不多,就是生活用品的范圍。離婚時并沒有太大的爭議,但現(xiàn)在很多地方的嫁妝開始值錢了。因此,也有人開始關心離婚時嫁妝的歸屬問題。那么,女方的陪嫁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女方的陪嫁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嫁妝的含義:
嫁妝是指新娘給公婆帶來的金錢和財物的總和。這是由妻子的家人支付的。但是,嫁妝是給已婚的公婆還是專門為已婚的女兒準備的,則因情況而異。一般來說,是給新郎和新郎家人的,有一部分或一部分是專門為婚后的女兒準備的。嫁妝的數額也因地區(qū)和家庭財力而異。
我們的舊嫁妝大同小異。在山西民間,民俗偏重相思被、枕頭和柜子、盒子、梳妝臺等。目前很多人送洗衣機、冰箱等電器。有的富人甚至把生活用品都備齊了,稱之為“半屋嫁妝”。如果嫁妝包括生活和生產所需的全部人口,則稱為“滿屋嫁妝”。
2、離婚后嫁妝的處理:
目前,我認為沒有統(tǒng)一的立法。目前普遍的說法是,嫁妝是女方親屬贈送嫁妝的行為,應視為贈與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 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1063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四)專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財產。
因此,如果是婚前的陪嫁嫁妝,應視為女方家庭對婚前女方的私人禮物;如果在婚姻登記后的陪嫁嫁妝,女方的家人沒有明確表示是送給某人的私人禮物,則應視為一種權利,對于夫妻雙方的共同饋贈,該嫁妝應視為共同的配偶的財產,但雙方對嫁妝有特別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財產權。
嫁妝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是必須執(zhí)行的,成為家庭成員的同時兩個人還組建一個僅僅包括兩個人的新小家庭,以后合適的時候或者并入大家庭或者取代大家庭。嫁妝是用來建立家庭的,先把家庭建立了并且能夠開始家庭生產生活了再說財產,國家堅決不支持物非所用,嫁妝的定義特別需要弄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