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湘潭,用人單位對于工傷十級職工的賠償責任,主要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湘潭市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
一、湘潭工傷十級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傷職工職工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月工資或者收入的12倍
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職工因工受傷前12個月的實際工資收入,支付以下賠償:
醫(yī)療費,包括治療工傷和康復的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職工住院期間基本生活費的60%
工傷津貼,標準為職工受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基本工資的100%
二、工傷十級賠償項目有哪些?
除上述規(guī)定的基本賠償項目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支付其他賠償項目,包括:
輔助器具費,用于購買或者租賃工傷職工因工致殘后進行勞動就業(yè)或者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輔助器具
傷殘津貼,標準為職工基本工資的50%
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工傷十級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工傷十級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為: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月工資或者收入的12倍
醫(yī)療費: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基本生活費的60%×住院天數(shù)
工傷津貼:基本工資的100%×停工留薪期間
輔助器具費:實際發(fā)生的輔助器具費用
傷殘津貼:基本工資的50%
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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