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若是被強制執(zhí)行了,且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就會采取相應的措施調查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通常情形下,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需要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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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下會調查債務人名下財產?
不安抗辯權有哪些適用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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