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種原因,近年來校園中的學生傷害事件頻頻發(fā)生。在這類案件中,責任劃分是判斷學校是否承擔學生受傷事件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jù),目前我們的法律在舉證責任上還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面一起來和法助手看看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吧~
一、什么是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定義是:“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p>
歸責原則就是將損害歸于侵權人的根本規(guī)則,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責任構(gòu)成條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原則和方法、減輕民事責任的條件等。它不僅僅是侵權行為立法的基本準則,也是審判人員在處理侵權糾紛案件時的基本準則。
二、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推定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確立了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的過錯推定原則,加重校方的舉證責任,有利于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
三、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責任原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 當承擔責任。明確規(guī)定了學校在對象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并強調(diào)學?;蚱渌逃龣C構(gòu)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為“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即要求受到校園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具體來說,需要就學 校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保護、疏于控制監(jiān)督四個方面提出證據(jù),加以證明。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和第三人責任引發(fā)的學生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校園傷害事故學校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由中小學與未成年學生之間存在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所決定的。中小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不承擔監(jiān)護責任。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的人身傷害屬一般侵權行為,承擔該行為引發(fā)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必須是責任主體有過錯,即只有在學校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須負責任,過錯越大所負責任越大,若學校無過錯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雖然我們國家頒布了《侵權責任法》,但是在實際案例中每個法院和律師對其中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不一,反而會導致案件審判結(jié)果的不同。未成年人保護是一個復雜的工作,也是司法領域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需要司法機關不斷探索總結(jié)改進,還需要校園機構(gòu)的通力合作,才能更好的完成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