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繼承遺產時,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有有效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確定的順序和份額繼承遺產。如果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順序繼承遺產。
法定繼承優(yōu)于遺囑繼承嗎
在沒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和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guī)定繼承,因此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具有下列特點:
一是優(yōu)先性,即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
二是有限性,即按照《民法典》第1133條第2款的規(guī)定,遺囑繼承只能在《民法典》第1127條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三是要式性,即遺囑繼承必須采取《民法典》規(guī)定的嚴格的形式始生效力。
立有數份遺囑的以哪份為準
有多份遺囑時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并不是一錘定音,隨著一個人想法的改變、婚姻關系的存廢、財富的變化,遺囑都是可以隨時調整修改的。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yōu)先,而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這是因為公證遺囑的訂立、變更、撤銷都面臨規(guī)范和復雜的流程。在緊急情況下,遺囑人無法實現新立遺囑的意愿。如果仍以公證遺囑為準,不能充分實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公民立遺囑處分自己生前財產的權利,貫徹了遺囑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遺囑自由也并非完全無限制的自由,遺囑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方可發(fā)生法律效力。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審慎考慮。一方面,從形式上看,遺囑人應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參照法律對不同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來訂立;另一方面,訂立遺囑的內容亦應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丈夫死后遺產妻子能得多少
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繼承多少遺產份額,首先取決于丈夫生前有沒有設立遺囑,如果生前有設立遺囑,那么會依據有效遺囑繼承處理。如果沒有設立遺囑,那么依照法定繼承,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遺產。所以,妻子可以繼承多少份額取決于丈夫是否設立遺囑以及丈夫的繼承人有多少位。
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配偶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所以在法定繼承情況下,妻子對丈夫個人合法財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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