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工作的人員。2、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于過失。如果行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等事故的,則不構成此罪,而應適用刑法其他有關條款定罪處罰。3、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保證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制定的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4、行為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必須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4、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自動投案的認定情形有哪些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置于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進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
屬于自動投案的情形有: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fā)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guī)定。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
(四)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投案自首有時間限制嗎,犯案已經好久還可以自首嗎
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來說,自首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是在被抓獲以前向有關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
《刑法》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遇到問題類似還有不清楚的或新的情況,建議您直接本站在線提問以便于了解溝通案件情況,智能匹配平臺空閑律師為你作出詳細的有針對性的解答,盡量說明大致情況以免因信息不全、溝通不暢,解答有誤。先在線咨詢律師可謂是目前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