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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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xié)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簽完合同不去上班算不算違約
簽完合同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去上班的,是違約。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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