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分為兩種情況: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通常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均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于刑事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對于刑事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五日。這一期限從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開始計算。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上訴期的起算點均相同。
在上訴期限內(nèi),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用書狀或口頭方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若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則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視為期滿之日。此外,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在經(jīng)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同樣享有上訴權。
需要注意的是,上訴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進行,一旦超出期限,一審判決或裁定將生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