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外地時,可按照以下步驟提起離婚訴訟:
1. 確定管轄法院:
若被告(即男方)在女方起訴時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由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準備起訴材料:
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起訴狀,需明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證據材料,如通信記錄、財產證明等。
3. 立案:
將上述材料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進行立案。
4. 法院調解與審理:
法院在立案后,會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時,法院將開庭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5. 判決與執(zhí)行:
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是否準予離婚,并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
判決生效后,雙方需按判決內容執(zhí)行。
異地起訴離婚時,務必確保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操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