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按以下步驟進行:
1、準備材料:
起訴狀兩份,詳細陳述離婚請求及理由。
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婚姻關系。
身份證復印件,確認當事人身份。
婚姻關系的證明,如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jù),如家庭暴力證據(jù)、分居證明等。
如有子女,需提供子女情況的證明。
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證明材料。
2、遞交材料:
將上述材料遞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
3、法院受理與調解:
法院收到材料后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法院將發(fā)送起訴狀副本給對方,并安排開庭。
4、開庭審理:
雙方需準時出庭,法院將聽取雙方陳述,審查證據(jù),依法做出判決。
5、判決生效:
法院判決后,如雙方未上訴,判決生效。雙方需按判決內容執(zhí)行,如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
起訴離婚是嚴肅的法律行為,建議在申請前咨詢專業(yè)律師,確保權益得到最大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