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并非直接決定離婚時長的因素。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感情不和時,建議先嘗試溝通、調解或尋求婚姻咨詢。如果矛盾無法調和,可以考慮協(xié)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需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訴訟離婚則由法院根據(jù)雙方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判決。
訴訟離婚的時間因案件復雜程度、法院工作效率等因素而異。一般來說,如果雙方爭議不大,法院會盡快安排調解和審理。但如涉及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復雜問題,則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夫妻在決定離婚時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并選擇合適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