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三個月離婚,彩禮是否能拿回取決于具體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通常涉及雙方協議、彩禮性質及用途等因素。
彩禮的退還通常受到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約束。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彩禮被認定為“婚前贈與”,且未與婚后共同財產混同,在離婚時,彩禮的退還可能性較大。
如果彩禮已被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或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雙方在結婚時已經有明確的約定彩禮不退還,彩禮在離婚時可能不會被退還,或者只退還部分。
雙方能夠就彩禮退還問題達成協議,可以依照協議內容進行操作。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保護自己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