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時沒有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提供已知信息,并申請法院調查或委托專業(yè)機構調查。
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供已知的、與被申請人財產相關的所有信息,如銀行賬戶、房產地址、車輛信息等。這些信息即使不完全準確,也能為法院的調查提供方向。
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法院依職權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法院在必要時會采取查詢、凍結、查封等措施,以確保財產保全的順利進行。
如果法院的調查也未能獲得有效的財產線索,申請人還可以考慮委托專業(yè)的調查機構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這些機構通常具有更豐富的資源和經驗,能夠更有效地發(fā)現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