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不需要向原告送達傳票的。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yīng)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yīng)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2.法院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其被起訴信息的法定文件。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簽發(fā)的,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文件。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yīng)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guān)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yīng)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yīng)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yīng)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