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在傳喚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確保家屬知曉情況。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時,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通知家屬的方式可以多樣化,通常包括電話通知、書面通知或者派人告知等。具體的通知方式取決于案件的性質、緊急程度以及家屬的聯系方式等因素。
家屬沒有收到公安傳喚的通知,可以主動與公安機關聯系,了解被傳喚人的情況和相關安排。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正確的聯系方式,確保能夠及時獲得相關信息。
總之,公安機關在傳喚時會盡力確保及時通知家屬,家屬也應主動與公安機關保持聯系,了解案件進展和相關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