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離婚并沒有具體的起訴次數(shù)規(guī)定。起訴離婚的次數(shù)并不是決定是否能夠強制離婚的唯一因素。即使多次起訴,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仍可能不會判決離婚。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如果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而起訴的次數(shù)只是在程序上可能增加了一些考慮因素,比如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可能會考慮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需要進行調解等。
此外,如果存在一些法定的情況,比如家暴、吸毒、賭博等,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會考慮這些因素,并可能依法判決離婚,而不論起訴的次數(shù)。
因此,在起訴離婚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做好充分的準備,盡可能多地搜集證據(jù),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并遵守法律程序,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