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提前退租違約金數(shù)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zhí)行,無約定的可根據(jù)實際損失協(xié)商確定,一般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宜。
1. 有約定的情況: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通常會對提前退租的違約金進行明確約定。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達成的一致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當承租人提前退租時,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計算方式來支付違約金。例如,合同約定提前退租需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那么承租人就應按此約定支付。這種約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彌補因承租人提前退租可能帶來的損失,如尋找新租客期間的租金損失等。
2. 無約定的情況: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對提前退租違約金作出約定,那么就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確定。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shù)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對于出租人而言,損失可能包括尋找新租客的費用、空置期間的租金損失等。在確定損失時,需要有相關的證據(jù)支持,比如尋找新租客所花費的廣告費、與新租客簽訂合同的時間來計算空置期等。
3. 違約金的調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可以進行調整。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一般認為,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可認定為“過分高于”。例如,實際損失為10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為15000元,此時就可能被認為過高,當事人可以請求調整。
4. 協(xié)商解決:在提前退租發(fā)生時,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來確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這種方式較為靈活,能夠充分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利益訴求,避免通過訴訟或仲裁帶來的時間和成本消耗。雙方可以根據(jù)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提前退租的原因等因素進行友好協(xié)商,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