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鑒定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員工進行工傷鑒定期間,其工資待遇應當保持穩(wěn)定。這是為了保障員工在受傷且暫時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生活水平不受影響。
2. 所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意味著員工在工傷前的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都應當在工傷鑒定期間照常發(fā)放。
3. 單位需要按照正常的工資支付周期,通常為一個月,向員工支付工資。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減少支付。如果單位違規(guī)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員工有權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 “原工資福利待遇”一般是按照員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如果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計算。
5. 在工傷鑒定期間,單位還應當繼續(xù)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保障員工在醫(yī)療、養(yǎng)老等方面的權益不受影響。
總之,員工工傷鑒定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支付義務,員工也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必要時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