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案件開庭審理主要涵蓋庭前準備、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及宣判五大階段,各地法院雖存在細微差異,但均遵循公正審理原則。
1、庭前準備: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提前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書記員負責查明人員到庭情況,并宣布法庭紀律,為庭審順利進行奠定基礎(chǔ)。
2、法庭調(diào)查:審判長先核對被告人身份,告知其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隨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醉酒駕駛犯罪事實,被告人進行陳述。接著,公訴人與辯護人依次訊問被告人,之后公訴人出示書證、物證等證據(jù),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質(zhì)證,以此查明案件事實。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明確被告人犯罪行為并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圍繞案件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展開辯護,為被告人爭取無罪、罪輕或從輕處罰。
4、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可就案件發(fā)表個人意見,表達對自身行為的認識與悔悟。
5、宣判:法庭依據(jù)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當庭或擇期宣判。若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yīng)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guān)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yīng)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yīng)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yīng)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