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的傷亡賠償,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確定。
1. 確定傷亡性質(zhì):首先要明確傷亡是否屬于工傷范疇。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通常會被認定為工傷。
2. 工傷認定:即便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比如工資發(fā)放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等,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3. 賠償項目:一般有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4. 侵權賠償:如果傷亡是由于第三方侵權造成的,還可以向侵權方主張賠償。例如在工作場所被外來人員打傷等情況。
5. 法律途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者賠償不合理,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未簽勞動合同的傷亡賠償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來確定,受傷亡者及其家屬應當及時收集相關證據(jù),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