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不起訴不一定意味著完全結案。
1. 檢察院不起訴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決定。雖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但相關的行政處理程序可能仍在繼續(xù)。例如,交通管理部門仍可能對醉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包括吊銷駕駛證、罰款等。
2. 不起訴可能有多種原因。比如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但這并不排除其他可能的后續(xù)監(jiān)管或措施。
3. 即使檢察院不起訴,案件的相關記錄可能仍然存在。這些記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再次涉及類似違法行為時,可能會被作為參考。
4. 不起訴決定作出后,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不起訴決定不當,還有權要求復議或復核。
5. 對于受害人而言,如果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也可以通過申訴等途徑表達訴求。
總之,醉駕檢察院不起訴不代表整個事情徹底結束,還需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和可能存在的后續(xù)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