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出車禍的責任劃分較為復(fù)雜,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確定責任方。
1. 事故責任認定:關(guān)鍵看車禍成因與責任判定,若對方車違規(guī)、酒駕、超速等致事故,常擔主責或全責;若搭載車自身有駕駛員操作不當、車輛故障等問題,其駕駛員或擔責。
2. 駕駛員注意義務(wù):搭載車駕駛員有保障乘客安全之責,若駕駛疏忽、明知隱患仍上路,即便事故由第三方引發(fā),也可能擔賠償責任。
3. 乘客自身行為:乘客乘車時干擾駕駛、未系安全帶等,且影響事故與損害結(jié)果,自身可能擔部分責任。
4. 保險情況:車輛所購保險類型、保額影響賠償,交強險與商業(yè)險依條款和事故定賠償范圍、額度,保險不足時責任方補差額。
5. 無償搭乘考量:無償搭乘時,法院判定責任賠償或適當減輕駕駛員責任,并非必然,只是酌情因素。
總之,搭便車事故責任劃分復(fù)雜,需綜合各方因素,常由交警認定,必要時走法律途徑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yīng)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