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時對方不出席,法院通常會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可能會延期審理,也可能會缺席判決。
1. 法院會核實對方未出席的原因。如果是因為正當理由,比如突發(fā)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法院可能會延期審理案件,重新安排開庭時間,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2. 若對方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席,法院會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提供的證據必須足夠充分和確鑿,以支持其主張。
3. 為了使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理和判決,原告在起訴前應盡可能收集和準備齊全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對方的出軌證據、家暴證據等;關于財產的證據,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流水等;以及關于子女撫養(yǎng)的證據,如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支出憑證等。
4.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需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按時參加庭審等。
5. 即使對方缺席,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判決生效后,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原告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