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藥罪中的假藥包括成分不符標準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等。
1. 成分不符: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有差異,如某藥應含特定有效成分,實際卻缺失、含量不足或含不應有的成分。
2. 冒充藥品:以非藥品充藥品,或用他種藥品假冒此種藥品,像把保健品偽裝成有療效的藥,或將一種藥偽造成另一種功效不同的藥。
3. 變質藥品:因保存、超保質期等使化學性質改變,失藥效、產有害物質。
4. 污染藥品:在生產、運輸、儲存環(huán)節(jié)受有害微生物、化學物質等污染,影響質量與安全。
5. 未批產銷: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生產、進口,或未檢驗就銷售。
6. 原料違規(guī):用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有較大安全風險。
7. 適應癥超范圍:標注能治的疾病或癥狀超出審批認可范圍。
總之,對于假藥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藥品的成分、性質、用途、審批和監(jiān)管等多個方面的因素,以保障公眾的用藥安全和健康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