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立案需要準備充分的材料,遵循法定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并符合相關的受理條件。
1. 了解申訴主體和對象。申訴主體通常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對象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2. 準備申訴材料。申訴書中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聯(lián)系方式、申訴的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同時要附上原生效的法律文書,新的證據(jù)材料(如有)等。
3. 確定申訴機關。一般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訴。
4. 提交申訴材料??梢酝ㄟ^郵寄或者直接前往申訴機關提交。
5. 申訴機關審查。申訴機關會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如果不符合,可能會通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或者不予受理。
6. 受理后的處理。如果申訴被受理,申訴機關會進行復查。復查可能包括調閱案卷、詢問證人、重新鑒定等。經過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會依法啟動再審程序。
7. 再審程序。再審程序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理,作出新的判決、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訴并不必然導致案件再審,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訴才會被受理和重新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