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成立之前一般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成立需要一定的法律要件。其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重要的一點。在公司尚未成立時,它不具備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律主體資格。從法律角度看,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公司未成立,也就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gòu)、管理體系和勞動規(guī)章制度來規(guī)范和約束勞動者的工作。
沒有成立的公司無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也無法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用人單位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在公司成立前,可能存在一些為籌備公司而進行的活動,但這些活動通常不被認定為構(gòu)成勞動關系。
例如,如果是幾個人為了成立公司而共同做一些前期準備工作,這種情況下的合作關系更傾向于一種民事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總之,通常情況下,在公司正式成立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之前,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具體情況還需結(jié)合實際的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綜合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