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需滿足條件并依規(guī)辦手續(xù)。
1、取保候審的條件:
涉嫌罪行較輕,像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此類刑罰輕、危害小,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再犯或干擾偵查可能性低。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若采取該措施無社會危險性,綜合犯罪性質、情節(jié)、個人情況等因素考量后也可申請,比如非暴力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等。
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基于特殊身體狀況,取保候審利于保障其權益與健康。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未結時,為防超期羈押應考慮取保。
2、取保候審的手續(x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書面申請,向辦案機關提出。辦案機關7日內(nèi)答復是否同意。同意后,需提供保證人或交保證金。保證人要與案無牽連、有能力履約、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限;保證金數(shù)額依案件性質、情節(jié)、危害性等確定。
取保期間,嫌疑人、被告人未經(jīng)批準不得離所住市、縣,住址等變動24小時內(nèi)報告,傳訊及時到案。
總之,申請取保候審要合條件、按手續(xù)辦,這一措施保障嫌疑人等合法權益,助力案件推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