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遷移戶口手續(xù)的辦理通常包括準備相關材料、到遷入地和遷出地辦理相應手續(xù)等步驟。
1. 準備必要材料:一般來說,需要準備本人的身份證、離婚證、戶口本、遷入地的準遷證(如果需要)等相關證件和材料。這些材料應當確保真實、完整、有效。
2. 向遷入地申請準遷證:前往擬遷入地的戶籍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開具準予遷入證明。戶籍管理部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會發(fā)放準遷證。
3. 到遷出地辦理遷出手續(xù):持準遷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回到原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原戶籍所在地會注銷戶口,并在戶口本上注明遷出情況。
4. 辦理遷入手續(xù):攜帶戶口遷移證、身份證等材料,前往遷入地的戶籍管理部門辦理遷入手續(xù)。遷入地戶籍管理部門會對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將辦理落戶手續(xù),并重新頒發(fā)戶口本。
5. 更改相關信息:完成戶口遷移后,還需要及時更改與戶口相關的其他信息,如社保、醫(yī)保、駕駛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qū)的具體辦理流程和要求可能會有所差異。在辦理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當?shù)氐囊?guī)定和要求進行操作,如有疑問,及時向戶籍管理部門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