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當場跑了是極其錯誤和危險的行為,沒有所謂“最好的處理方式”,唯一正確的是主動投案自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酒駕本身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而當場逃跑則使情況更加惡劣。逃跑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反而可能會加重處罰。首先,執(zhí)法機關會通過各種手段追查逃跑者的身份和行蹤。包括查看現(xiàn)場監(jiān)控、詢問證人、調查車輛登記信息等。
一旦被抓獲,逃跑行為會被視為抗拒執(zhí)法,在量刑上可能會更加嚴厲。其次,即便暫時逃脫了現(xiàn)場抓捕,也會一直處于擔驚受怕的狀態(tài),心理壓力巨大。而且,這種逃避的行為會對個人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造成極大的損害。
相反,如果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酒駕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量刑時可能會予以適當從輕處罰。再者,主動承擔責任也是一種道德上的正確選擇,能夠體現(xiàn)出對法律的尊重和對自身錯誤的認識。
總之,酒駕當場跑了之后,最明智、最正確的做法就是盡快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積極配合調查,誠懇認錯,接受法律的懲處。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違法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同時也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為未來的改正和重新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