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財產分割、債務分擔、損害賠償?shù)取?/strong>
1. 解除婚姻關系:這是離婚訴訟中最基本的請求,表明雙方不再愿意維持夫妻關系。
2. 子女撫養(yǎng)權:若有子女,法院會綜合子女年齡、雙方撫養(yǎng)能力條件及子女意愿等確定撫養(yǎng)權歸屬,未獲撫養(yǎng)權一方或需支付撫養(yǎng)費,其數(shù)額依子女實際需求與雙方經濟狀況等確定,以此保障子女生活教育開銷。
3. 財產分割:夫妻婚內所得財產,像房產、車輛、存款及投資收益等,通常應公平分,涵蓋共同財產認定與實物分割、作價補償?shù)确指罘绞健?/p>
4. 債務分擔:夫妻共同債務(如房貸、車貸)需明雙方分擔比例,一方個人債務原則上個人擔,需充分證據(jù)證明。
5. 損害賠償: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 經濟幫助: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如沒有住房、收入較低等,可能會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shù)慕洕鷰椭?/p>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的訴訟請求應基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支持。同時,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雙方也可以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由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協(xié)議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