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抗訴流程包括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抗訴以及后續(xù)的相關(guān)程序。
1. 提出抗訴申請:刑事受害人應于收判決書五日內(nèi)向作判決法院同級檢察院提抗訴申請,申請時需交書面抗訴申請書并寫明理由依據(jù)。
2. 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收抗訴申請后,將審查案件,涵蓋原判決事實、證據(jù)、法律適用及審判程序合法性等。審查時,可能聽取受害人意見或要求法院提供案件材料。
3. 決定是否抗訴:經(jīng)審查,若檢察院認定原判決有誤且合抗訴條件,將作抗訴決定并向同級法院抗訴;若覺原判決無誤不符條件,會作不抗訴決定并書面告知受害人理由。
4. 法院再審:人民法院收到檢察院的抗訴后,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qū)Π讣M行再審。再審的程序和一審、二審程序類似,但會重點審查抗訴的理由和依據(jù)。
5. 再審判決:再審結(jié)束后,人民法院會作出再審判決。再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受害人如果對再審判決仍然不服,一般情況下不能再次抗訴,但可以通過申訴等其他途徑尋求救濟。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應當積極配合檢察院的工作,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和線索,以提高抗訴的成功率。同時,受害人也要了解相關(guān)的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nèi),有權(quán)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