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一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包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1. 犯罪動機方面,如果是出于無端挑釁、發(fā)泄情緒等惡劣動機,判刑可能相對較重。手段殘忍或者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也會加重處罰。
2. 造成的后果,除了輕傷這一傷情外,還要考慮對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精神傷害、社會影響等。
3. 犯罪人的認罪態(tài)度良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這些都可能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認罪,或者有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那么判刑會相對較重。
4. 如果犯罪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致人輕傷的情況,在尋釁滋事罪的量刑中屬于較為嚴重的情節(jié)。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比如犯罪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認罪態(tài)度、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等。
總之,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判刑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以確保判決的公正和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