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拖欠工資,通常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
1. 勞動合同:是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勞動關系及雙方權利義務關鍵證據(jù),含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約定信息。
2. 工資發(fā)放記錄:如銀行流水、工資條、轉賬記錄等。銀行流水能清晰顯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時間和金額。工資條則會明確工資構成和扣除項目。
3. 考勤記錄:用以證明工作時間和出勤情況。可以是電子考勤記錄、紙質考勤表的拍照或復印件等。
4. 工作證明:如工作證、工牌、名片、任命文件等,能夠證實在該單位工作的身份。
5. 證人證言:如果有同事愿意作證,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這也是有一定證明力的。
6. 與用人單位溝通的記錄: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其中涉及工資拖欠的相關內容。
7. 用人單位的通知、公告:例如有關工資發(fā)放政策調整、拖欠說明等文件。
8. 錄音錄像資料:如果與用人單位負責人就工資拖欠問題進行過溝通,且有合法的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證據(jù)應盡量保證真實、合法、有效,且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以增加在勞動仲裁中的勝訴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