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其他重大過錯”包括但不限于:
1. 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婚姻關系的忠誠和穩(wěn)定。
2. 實施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等,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3. 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等方式,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
4.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這不僅對家庭經濟造成重大損害,還會影響家庭的正常生活和成員的身心健康。
5. 婚內出軌:在某些嚴重情況下,如長期、多次出軌,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可能被認定為“其他重大過錯”。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其他重大過錯”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由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公平原則進行綜合判斷。在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時,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對方存在上述過錯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